星期一

香港立法會

先由議員薪酬開始說起吧!


(2009年10月1日制定)
每月
主席: $138,860
內務委員會主席暨代理主席: $104,150
其他議員: $69,430
兼任行政會議成員的議員: $46,290

每年
醫療津貼: $26,600

每屆
任滿酬金: 在任期內所得酬金總額的15%

每年營運開支
辦事處營運: $1,631,900
(一些小數目就不計了,有興趣的請看此(pdf))

簡單計算,每位議員每年薪酬: $69,430 x 12 x ( 115% ) = $958,134 (年薪百萬)
每年香港納稅人需給每位議員: $958,134 + $1,631,900 = $2,590,034
每年香港納稅人需給60位議員: $2,590,034 x 60 = $155,402,040 (1.5億)

再看看議員們能為香港市民做什麼。


香港立法會真正擁有的權力: (其他不能改變現況的功能就不說了)
1) 制定法例
2) 審核財政預算
3) 審核公共開支
4) 彈劾行政長官
5)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詳細一點說說以上的權力如何行使。

制定法例之程序

  • 1. 刊登憲報 - 政府把法案提交到立法會之前,會先在憲報(為公佈香港政府啟事及香港法律改動的官方出版物)上刊登。
  • 2. 首讀 - 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宣讀法案的簡稱,這是法案提交立法會的正式程序。
  • 3. 二讀 - 提交有關法案的者在立法會上發言解釋法案的目的,在此其間議員會就法案的優劣及原則表達意見,並可表明他們是否支持法案。立法會繼而會就「法案予以二讀」的議案進行表決。若議員否決有關議案,法案的立法程序便會終止,若議員通過有關議案,法案獲得二讀通過。
  • 4. 三讀 - 法案可能會在二讀之時或之後有所修正,三讀以最後修正進行表決,以決定法例是否通過。
  • 5. 成為法例 - 法案如通過首讀、二讀及三讀程序,便獲制定成為法例。除非法案訂明較後的生效日期,否則有關法例經行政長官簽署並在憲報公布後便可生效。

審核財政預算
表決程序與制定法例程序相似。
如財政預算不獲通過,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其時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如果由於立法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行政長官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簡單地說,就是如果財政預算不獲立法會通過,政府只能以上一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拿錢)

審核公共開支
在財務委員會的例會上進行審核。

彈劾行政長官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表決方式


立法會有多種表決方式,實在使人混亂,最後說明一下:

  •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
  •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組別及直選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 二○○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 議員提出的法律草案: 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Reference:
立法會
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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